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系郑州市X区东方王朝洗浴商务会所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九灵,王晶晶,均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该所清欠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如刚,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为与被上诉人郑州自动化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九灵、王晶晶,被上诉人郑州自动化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丁如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二初字
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