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荥阳市人民法院(2009)荥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某甲。
审判长郝鸿标
审判员张永军
审判员崔航微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良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