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隋x。
被告卫x。
原告张x诉被告卫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被告卫x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0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并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07年1月2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30万元,并言明在2007年5月18日归还。届期后被告并未还款,后在原告要求,被告于2009年9月16日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迄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卫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8日,被告卫x称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原告张x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于同年5月18日归还。后被告未还款,在原告催讨下,被告又于2009年9月16日出具借条,言明上述30万元于2009年9月29日归还。但被告仍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遂于2009年11月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卫x向原告张x借款,理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但被告迄今仍未还款,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告现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其放弃抗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其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以人民币30万元为本金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被告卫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审判长丁晓华
审判员杨捷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杨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