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被执行人怀化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怀化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防行政征收一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的怀人防征字[2009]第X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
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怀人防征字[2009]第X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天庆大厦”项目,截至2009年4月13日止已修建到X层,该项目设计X层,总建筑面积x平方米,基础埋深超过3米,地面首层面积1800平方米,既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未交纳易地建设费,在未履行人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至X层。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和湘价费[2007]X号,湘价函X号文件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怀人防征字[2009]第X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本院认为,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怀化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怀人防征字[2009]第X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怀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怀人防征字[2009]第X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刘明华
审判员汤继平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