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1月1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到新郑市X路棉织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盗窃被害人靳××一台价值800元方正卓越台式电脑及一部价值1179元的黑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