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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郑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郑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X市X镇X街X号。

被执行人X限某,住所地X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唐某与郑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4月26日,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赔偿款x.4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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