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矿安矿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工业园区(航塘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X路三里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矿安矿用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40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为约定不明,系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的,买卖合同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9年2月19日、4月18日、7月6日上海矿安矿用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合同第九条均约定: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为有效条款。原告即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矿安矿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某孝
二0一0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