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羊某
被告王某
被告孙某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羊某医疗费人民币550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其中人民币5200元支付给被告王某);
二、被告王某、孙某于2010年11月28日之前赔偿原告羊某营养费人民币3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4500元、误工费人民币8960元、交通费人民币286元的80%计人民币x.4元,扣除被告王某、孙某已经支付给原告羊某的人民币2000元以及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6996.81元,故被告王某、孙某还要赔偿羊某人民币x.59元;
三、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羊某自行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1元由原告羊某负担人民币755.5元,被告王某、孙某负担人民币755.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