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田某要求宣告田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某,200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田某外出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2010年11月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田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河南思达商业职工,住郑州市X区X路X号附X号,系申请人之子。200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离家走失未归,经申请人多方查找,至今未有音信。2010年10月22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居东大街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申请人于2003年11月15日17时30分向该所报案称田某于2003年11月14日早6时40分许外出,至今未归。2004年2月11日,申请人刊登寻人启示,至今无被申请人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1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离家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依合法程序寻找至今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宣告田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擎
人民陪审员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王爱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