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丽颖,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日报社、北京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6年3月8日以其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