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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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豫x号五菱之光面包车沿民权县X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老红雕像时被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78mg/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王某、史xx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碟一张;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一、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峰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佟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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