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09年9月3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10月20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3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道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11日下午,孙国军(另案处理)在叶县赌博输钱后,向孙朝阳(已判刑)借钱,孙朝阳便带着孙国军到其正在做贩运麦秸生意的地点独树镇砚山铺麦秸场拿钱,并说出麦秸场人员拿钱情况,4月15日凌晨3时许,孙国军带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土枪、尖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窜入麦秸场内,抢走伊XX、伊XX、郭XX、孙XX现金6450元、手机四部,同时抢走睡在房外车旁的刘x元,刘XX反抗时被枪击伤。经鉴定刘X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1日下午,孙国军(另案处理)在叶县赌博输钱后,向孙朝阳(已判刑)提出借钱,孙朝阳便带着孙国军到其正在做贩运麦秸生意的地点方城县X镇砚山铺麦秸场拿钱,并说出麦秸场人员拿钱情况。2006年4月14日下午,孙国军告诉孙朝阳晚上抢砚山铺麦秸场。当晚11时后,孙朝阳用手机向孙国军多次提供了麦秸场内人员的活动情况。4月15日凌晨3时许,孙国军带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携带土枪、尖刀、钢管等作案工具窜入麦秸场内,将睡在室内的伊XX、伊XX、郭XX、孙XX四人用铁丝捆绑手脚并予以殴打后,抢走四人现金6450元,手机四部(其中被告人一部),后又对睡在室外车旁的刘XX予以抢劫,抢走现金1000元,在对刘XX捆绑过程中,刘XX予以反抗时,被枪击伤。经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分析,被害人刘XX的损伤符合散弹枪致伤特征,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了伙同他人抢劫犯罪的事实经过,刑事判决书证实了同案人孙朝阳抢劫犯罪的事实情况,被害人伊XX、伊XX、郭XX、刘XX陈述了被抢劫的事实经过与各被告人供述相一致,证人刘XX、张XX、陈XX等人证言、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刑事技术鉴定书、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枪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共抢走现金7450元,手机三部,抢劫数额较大,并持枪将被害人刘朝辉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广普

审判员曹方

审判员杜瑞山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