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略)律师。
被告人尚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1日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辩护人郑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略)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尚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尚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杞县X村南台区X乡供电(略)申请架设南台区X排灌线路,被告人姜某在白塔村委没有配备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派沙沃乡供电(略)电工马XX为其安装并投入使用,形成影响电力线路安全使用的严重隐患。被告人姜某作为沙沃乡供电(略)第一安全责任人、被告人尚某作为安全员没有按照安全职责和《供电(略)安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未严格要求白塔村委配备漏电保护器,使这一安全隐患一直存在。2011年4月23日,张XX在挪动马力成等人从这条临时排灌线路接入的浇地地爬线时,遭到电击后坠地死亡。
被告人姜某、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杞县X村南台区X乡供电(略)申请架设南台区X排灌线路,被告人姜某在白塔村委会没有配备漏电保护器的情况下,派沙沃乡供电(略)电工马XX为其安装并投入使用,形成影响电力线路安全使用的严重隐患。被告人姜某作为沙沃乡供电(略)第一安全责任人、被告人尚某作为安全员没有按照安全职责和《供电(略)安全管理办法》对辖区内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视,未严格要求白塔村委会配备漏电保护器,使这一安全隐患一直存在。2011年4月23日,张XX在挪动马力成等人从这条临时排灌线路接入的浇地地爬线时,遭到电击后坠地死亡。
上述事实,有二被告人供述、证人李某、马XX等人的证言及白塔村X村X路安全供用电协议、杞县人民医院接诊记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作为杞县X乡供电(略)第一安全责任人,被告人尚某身为该供电(略)安全员,在负责辖区安全管理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按规定对辖区电力设施定期安全巡视检查,未及时消除发现的供电安全隐患,致使被害人张XX在挪动临时线路时,遭电击死亡的后果,给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姜某、尚某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尚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高红卫
审判员何世友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