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24日14时许,被害人梁某X的侄子梁某X因要工钱与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哥梁某X发生争执,被害人梁某X前去劝架,在劝架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持匕首将梁某X后背扎伤,致其左侧液气胸左胸壁皮下肿。经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某X之损伤系重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X陈述、证人梁某X、梁某X、朱某某等人证言、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民事部分已自行和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