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某,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李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李某系原告长子,被告李某之父李某生前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李某每年给父母小麦1000斤、玉米100斤、生活费24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某仅履行一年义务,此后在未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某给付小麦6000斤、玉米600斤及现金1440元,并要求提供住房一间、灶房一间;2、要求被告李某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被告李某、李某酌情给付。
被告李某未予书面答辩。
被告李某未予书面答辩。
被告李某未予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生育三个儿女,长子李某、二女李某、三女李某。2004年7月28日,原告李某丈夫李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李某每年给付父母小麦1000斤、玉米100斤、生活费24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某履行了一段时间,后来因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某给付小麦6000斤、玉米600斤及现金1440元,并要求提供住房一间、灶房一间;2、要求被告李某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被告李某、李某酌情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每年给付原告李某小麦500斤、玉米50斤,并提供住房一间、灶房一间。限2011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某、李某、李某每月给付原告李某各15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规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沙荣
代审判员周斌
人民陪审员刘田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