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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河南风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风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绿城花园小区X街商店南段X层。

负责人杨某,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诉被告河南风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顺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风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7月26日,原告豫x号轿车,停放在被告管理的二七区绿城花园院内,被告通知原告称:“你的车被大树砸坏了”。原告随即与被告协商责任及赔偿事宜,被告拒绝协商。树高16米,直径70公分,根部体积小,缺乏稳固性,后原告将车修复,共用去修理费x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损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1、车辆出入证一份;2、照片6张;3、车辆修理发票一张;4、车辆行车证一份。

被告河南风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经法庭核对及审查,证据1、2、3、4符合证据要件,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7月26日,原告所有的豫x号轿车,停放在被告风顺公司管理的绿城花园小区内,该车被被告管理的小区内大树砸坏,经郑州市X区捷顺汽车修理部修理,共花费修理费x元。原、被告就此事未能协商解决,原告为维护其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风顺公司管理的小区内树木倒下将原告停放的豫x号轿车砸坏,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郑州市X区捷顺汽车维修部出具的维修发票,原告车辆损失费为x元,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第某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第某款,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风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x元。

上述赔偿事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李某负担50元,被告河南风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人民陪审员于桂枝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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