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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甲、原阳县官厂乡三旺庄村村民委员会、李某丙、吴某某与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丁及原审被告孙某戊、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李某丙、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新友,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丁,男,l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孙某甲、原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李某丙、吴某某因与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丁及原审被告孙某戊、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9)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孙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原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李某丙、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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