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被告娄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娄xx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xx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原告要求查封原、被告争议的位于郑州市X区x街经x路x号x号楼x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人娄xx),并提供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人高xx,郑房权证字第x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位于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人高x,郑房权证字第x号);
二、查封位于郑州市X区x街x路x号x号楼xxxx号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刘荷
代理审判员吴瑞艳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