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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缺席)。

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旭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库锁庆、郭雷奇参加评议,因被告孙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1年10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兆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离婚时,协议被告孙某名下的52平方米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但离婚后,在房产过户问题上,被告孙某却迟迟不予配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现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的52平方米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

被告孙某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9月4日在濮阳市X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明确将座落在清丰县X区的面积52平方米的现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的清房权证2004字第3-(略)号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但离婚后,被告孙某在房产过户问题上,迟迟不予配合。现被告孙某又下落不明,原告李某于2011年6月1日起诉到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离婚时,均同意该争议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孙某应该积极配合房产过户。但被告孙某却迟迟不予配合,现又下落不明。该争议房产应归原告李某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座落在清丰县X区的现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登记证号:清房权证2004字第3-(略)号)的52平方米房产归原告李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旭栋

审判员库锁庆

审判员郭雷奇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裴振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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