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良承(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明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早上,被告人邵某某发现自己所垒的墙基石头被人扒掉,即问在附近的王X林,二人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邵某某从腰里拿出砍刀朝王X林身上乱砍,将王X林砍倒在地,致王X林身上、左手腕多处受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X林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伤残程度构成七级伤残。诉讼中,被害人王X林就人身伤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王X林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邵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X林x元,被害人王X林对被告人邵某某表示谅解,并撤回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林的陈述,证人王X阁、邵X磊、王X行、王X、王X等人的证言、汝州市公安局汝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伤)鉴(法医)字[2009]X号法医人体学损伤程度鉴定书、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金正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伤残鉴定意见书、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豫医府苑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伤情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收款条、撤诉申请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因邻里纠纷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人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就附带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王X林达成协议,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邵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邵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陆政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邵某霞
二O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