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夏某某在郑煤集团复盛矿井干活期间,先后四次用废弃钢锯条将井下电缆线锯断盗走13米。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276.88元。案发后,赃物退还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刘X杰、夏X国的证言,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代其缴纳罚金,且赃物已退还事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邵存霞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