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信某。
负责人于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刘xx。
被告姚xx。
被告xx有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信某诉被告刘xx、姚xx、xx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信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xx所有某位于河南省郑州市X区xx路xx号x号楼东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号)。xx农村信某合作社自愿以其所有某位于郑州x区xx路x号x号楼-x西南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高开房权证字第x号)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郑州x区xx路x号x号楼-x西南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高开房权证字第x号);
二、查封被告刘xx所有某位于河南省郑州市X区xx路xx号x号楼东x单元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闫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