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夏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3月8日8时24分,在本市X路、宝祁路,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与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已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3830.50元;
二、被告夏某于2010年12月22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112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元、护理费人民币450元、误工费人民币9000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物损费人民币260元、交通费人民币251元(已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元,由被告夏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