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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蔡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x。

被告蔡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

原告徐X为与被告蔡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8月10日,该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8月30日,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近年来被告迷恋赌博,不听劝阻,输掉家中全部积蓄,且在外负债累累。被告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拘押,但仍不思悔改,甚至辞去工作日夜赌博。被告还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且被告自今年4月初离家后至今未归,对家庭、小孩不负任何责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徐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500元。

被告蔡XX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1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8月29日生育儿子徐XX。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故产生矛盾。被告自2010年4月初离家后至今未归,去向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均尚可。虽然被告目前去向不明,但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及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本院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要求与被告蔡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琼花

代理审判员陆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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