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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西安市天亿网络俱乐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西安市天亿网络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起诉被告西安市天亿网络俱乐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尚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网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网尚公司负担。其余525元,本院退还网尚公司。

审判长罗振中

审判员刘艳枫

代理审判员呼延静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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