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西安市天亿网络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起诉被告西安市天亿网络俱乐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网尚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网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网尚公司负担。其余525元,本院退还网尚公司。
审判长罗振中
审判员刘艳枫
代理审判员呼延静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