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史XX、赵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七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三十六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