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被告周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田XX。
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XX公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的宝马车一辆或冻结其价值x元的其他财产,要求冻结被告XX公某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张XX提供位于XX的房产和由案外人谢XX提供位于XX的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张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一套。
二、查封谢XX所有的位于XX的房屋一套。
三、查封周X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的宝马车一辆。
四、冻结XX公某银行存款7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