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被告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X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XX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案外人周X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的雷克萨斯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周X所有的车牌号为豫XX的雷克萨斯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杨XX的银行存款二十八万元,或查封被告杨军卫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