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至今任华县X镇长。2010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党xx,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4年至2009年11月任华县X镇财政所所长。2010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大专文化,系张xx之表兄。
辩护人翟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系张xx之姐夫。
被告人史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至今任华县X镇长。2010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雷xx,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xx、张xx、史xx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善证据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xx、史xx玩忽职守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xx、史xx玩忽职守罪的起诉。
审判长韩某斌
审判员牛建民
代理审判员李根平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