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
负责人胡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6184元,并交纳了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周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