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支行。
负责人杨某。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某乙。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总标的为本息46154.89元、诉讼费950元、申请执行费580元。经双方私下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以36000元了结此案(诉讼费、申请执行费除外)。现和解协议双方已兑现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及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哲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