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童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湖南省宁远县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付执行款x元,申请人童某某于2011年5月18日领取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宁法民一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凯
审判员黄某喜
审判员黄某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