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孟XX。
委托代理人赵XX。
被告XX公某。
法定代理人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XX公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以庭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六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