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
被执行人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09)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x元(其中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1270元、申请执行费177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程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