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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宾馆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XX宾馆员工,住西安市X区。

被执行人陕西XX宾馆,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宾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陕西XX宾馆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莲劳仲案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西民二仲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李XX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48.6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6月22日,被执行人陕西XX宾馆向本院缴纳案款2898.66元。2011年8月9日,本院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将2848.66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XX,李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本案已执行2848.66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莲劳仲案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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