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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