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
被执行人郭某
黄某与郭某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返还工程款x元、诉讼费241元,共计x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郭某已交付案款x元整,并交纳了执行费168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永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