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略),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X村X号,暂住(略),个体。
委托代理人庄(略)(略),女,X年X月X日生,籍贯、住(略)、职业同原告,系原告金(略)的妻子。
被告谢(略),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驾驶人。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8日,被告谢(略)因资金(略)转困难,向原告金(略)借款x元,约定月息4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予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谢(略)于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金(略)借款本息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金(略)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略)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