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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3-08-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568号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学利,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男,36岁,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史某某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3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邮寄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贺涛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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