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平民东一初字第X号
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学利,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史某某,男,36岁,汉族,平阴县X镇X村,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史某某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3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邮寄费1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贺涛
二00三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张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