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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徐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徐XX,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X区x厂x坊x号楼x楼x号。

原告张某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经朋友间交往介绍相识,1998年x月x日生育一子。199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年龄差距较大,加之双方性格差异,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0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未判决离婚。之后原、被告双方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无奈再次诉至法院,1.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孩子徐YY由被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1993年相识并同居,同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徐YY,现跟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为原告办理转户口、上学等事宜,并为此向多人借债。另外被告母亲将房屋一套交由原、被告管理、使用,期间被告将房屋租金全部收取。被告认为两人虽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同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徐YY,现跟随被告生活。1990年4月30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9月离家,自称回娘家居住至今。2010年11月12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未判决离婚。2012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之间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2.(2011)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3.释放证明书、4.短信记录。

另有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3月相识后同居生活,同年育有一子,双方于次年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关系不睦,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应加强沟通并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多多考虑,共建和睦、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新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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