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从自称黄某辉处购进复方氨酚烷胺片10盒、硝酸咪康左乳膏20盒等药品,在自己所开的民和堂药店有限公司程庄药店三分店内销售,于2011年7月8日被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鉴定以上药品为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检验报告、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药品质量的复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