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x,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x,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谭某与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怀化市X区万家兴床垫的经营业主陈彪达成协议,由陈彪将被执行人王某的门面租金x元代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某,现申请执行人谭某的债务已全部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审判员杨某东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