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X。
被告季X。
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X诉被告季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1990年5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2日生育男孩陶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近几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互相缺乏信任,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睦。原告曾于2008年8月、2009年3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均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关系无法改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请离婚。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陶X与被告季X双方自愿离婚;
二、被告季X得婚前财产大橱三张、装饰橱一张、缝纫机一台(上述财产均在X号楼房内);
三、被告季X得共同财产人民币20,000元,该款由原告陶X于2010年9月29日前给付被告季X;
四、原告陶X自愿给付被告季X人民币60,000元(给付方式:分别于2011年12月底、2012年12月底、2013年12月底各支付人民币20,000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9月2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王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