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江市人,待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系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大安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邹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义良独任审判。应当事人申请,于2012年5月24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邹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上半年经自由恋爱相识,1998年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齐某程。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儿子齐某程出生一年半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被告自2008年下半年起开始分居生活并持续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儿子齐某程。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与被告齐某于1997年上半年经自由恋爱相识,1998年2月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齐某程。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被告自2008年下半年起开始分居生活并持续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某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邹某与被告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齐某程由被告齐某抚养,原告邹某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支付方式为半年一次,在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该年半年度的抚养费;将来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