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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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外号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8日被逮捕,201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8日下午,信阳市工业城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及信阳工业城派出所部分民警在信阳市X村调查处理群众反映推土建房事宜,执法人员要求停止施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汪有财、祝强(已判刑)等人不仅不听劝阻还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其中执法队员李某伟被打倒在地,头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伟损伤为重伤。提供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同案人汪有财、祝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伟的陈某,证人凌某、胡某、李某、屈某、柳某、黄某、李某、吴某乙证言,法医鉴定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辩称,没有参与打架,是他们打完架后去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下午,信阳市工业城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工业城邢台村有人非法占地建房,后执法局屈某局长指示副大队长郭晨阳、中队长李某伟带领执法人员黄某等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到达现场表明身份后,遭到王某民等人的阻拦,王某民无故打了黄某一巴掌,执法队员经请示领导后,暂时离开现场,返回执法局。当日下午15时许,执法局向工业城派出所报警后,与该所副所长占中齐、民警胡某一起再次赶到工业城邢台村,被打的执法队员黄某刚认出王某民,王某民见有民警赶到,立即逃离现场。执法队员再次亮明身份,要求被告人汪有财出示占地建房的相关证件,在汪有财拿不出相关证件后,执法队员要求停止施工。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汪有财、祝强(均另案处理)等人不听劝阻,并对执法队员进行殴打。民警占中齐上前阻拦时,汪有财朝其眼部打一拳,此后,执法队员李某伟也被打倒在地。2009年6月26日,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李某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09年10月19日,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补充鉴定,李某伟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挫伤,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脑挫裂伤,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经临床对症治疗,伤情稳定,未见其它损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李某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汪有财亲属与被害人李某伟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汪有财赔偿被害人李某伟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伟陈某,2009年4月8日的下午两点左右,我和同事们都在单位上班,屈某长对我们说他接到举报说邢台村街头那个地方有人推地建房,然后我和郭晨阳、蒋某、黄某、胡某、李某、杜锐、柳某、李某乘坐执法局的两辆车到现场,到现场后看见一辆铲车正在推地,旁边有6、7个人,我们就亮明执法局的身份问他们是谁在施工,还没说完一个个子不高有一米六七左右黑黑的穿黑西服的男的上去就打了黄某一巴掌,我一看就给屈某长打电话,局长让我们先回去,到执法局后看见派出所的同志也到了,屈某长带着我们和派出所的同志赶到现场,并指认了打人的那个人,那人就跑了。屈某长就说让铲车先停下来,我们就上前去拦车,对方有几人不让我们拦车并和我们吵了起来,其中对方一个我认识的叫汪有财的还上前打派出所的一个警察脸上一巴掌,然后他们又要打屈某长,我们一看就都上前,谁知道对方就拿砖头来砸我们,我不知道咋回事就倒在地上了,醒来后就已经躺在医院里了。

2.证人凌某、胡某证言均证明,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让他们出示相关手续,穿蓝色西服白色衬衣人打了黄某一巴掌,并且穿红色T恤的中年男子踢了李某伟两脚,郭晨阳让我们回执法队并说给局长汇报,给派出所打电话。后屈某长、派出所占所长和胡某一起又到现场,黄某指认了打人者,那人就跑了,我们再次出示证件并要求停止施工,汪有财为首的一帮人态度嚣张,坚决不停工。汪有财冷不防对李某伟劈头盖脸一阵乱打,占所长制止汪有财时,汪对占所长眼睛就是一拳。汪有财后来和屈某长相互推搡,一个穿红色T恤的男子吹了口哨来了十来个人拿着砖头和棍棒,围着屈某长等执法人员一阵狂打,我们就上车想撤离现场,汪有财等人拦着车并将屈某长从车上拉下来殴打,我们围上去又遭到一阵砖砸棒打。李某伟伤的最重,李某伟是怎么倒地的我不清楚,没看见,但他倒地后我们都看见汪有财和穿红色T恤的男的踢了李某伟几脚。

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在黄某亮明身份后一个穿蓝西服的上去照他脸上打一巴掌,此人还威胁执法人员。在警察一起到现场后汪有财带着八九个人进行阻拦,在李某伟拿出证件后,汪有财就对李某伟的头打了一拳,派出所占所长制止时汪有财又打了占所长的眼睛一拳,之后又打了屈某长一拳,后我们双方互打,一个穿红色短袖的男子吹口哨叫来了一群人,对方把李某伟打倒在地才停手,我们去抬李某伟时,汪有财和那个穿红色短袖的人还踢了李某伟几脚还骂李某伟装死。

4.证人屈某证言证明,2009年4月8日的下午两点半左右,城东办事处徐宏副主任打电话,他告诉我邢台村X组有群众在推基本农田,我让执法队郭晨阳和李某伟带人去看看,大约一小时左右,李某伟给我打电话说刚到现场,黄某被人打了一巴掌,在李某伟打电话的时候听见有人踢了他一脚,我让他们先回执法局,接着我给侯局长汇报,他给工业城派出所报了警。随后我带我的几个执法队员和派出所的同志一起到了现场,黄某刚指认了打人的人,那个人就跑了,我按正常程序出示证件并要求停工,李某伟准备阻拦铲车时,一个高高胖胖(后来知道叫汪有财)的男人朝李某伟脸上打了一拳,还照他肚子跺了一脚,汪有财还威胁我们,说再管让我们出不了邢台村。之后汪有财上前打我一拳打在耳朵后面,执法局人就都上来拉他,他又打执法人员,穿红色衣服的吹口哨,又去了一群人,和我们队员打了起来,我已经坐上车,汪有财说我是头把我拉下来打我,几分钟后看见李某伟躺在地上,我让我们的队员把李某伟拉回来时,汪有财和那个穿红短袖的人还骂李某伟装死,用脚踹李某伟。他们施工没有建房许可证,施工违法,违反了《河南省城乡建设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伤最重的是李某伟,他是被谁怎么打伤的,我也没有看见。

5.证人柳某证言证明,穿黑色西服白色衬衣的男子照黄某的脸打了一耳光,在屈某长、派出所人员和执法局人员再次到现场后,那个打黄某的男子跑了,汪有财和几个人打了李某伟,汪有财还打了屈某长,派出所的人员制止也被汪有财打了,眼睛被打肿了。最后双方打了起来,李某伟被打倒在地。李某伟伤最重,我看见打他的有两三个人,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比较瘦,还有汪有财也在打他,当时比较乱,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楚。

6.证人黄某证言证明,第一次去时,自己当时被一个穿黑色西服白色衬衣的人打了一巴掌,自己没还手。第二次到现场,我们队员基本上都挨打了,占所长制止时被一个胖子打了一拳,并说警察怎么了打的就是警察,打李某伟的不是一个人,其中有个胖子,还有一个穿红色衣服的打的最凶。屈某队长也被打了。后来知道其中一个胖子叫汪有财,他也打了派出所占所长眼睛一拳。

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第一次去时,一个穿深色西服的人就朝黄某脸上打了一巴掌。第二次去时,打黄某的人跑了,执法人员制止施工时,汪有财等人骂骂咧咧的过来,朝李某伟脸部打了一拳,后又打屈某长,占所长上去拉时被汪有财朝占所长的左眼打了一拳。后来看见李某伟从村部方向朝这边走,走两步就扒到地下,站起来后又摔到地下,执法局人员准备去扶他时,汪有财等人拦在路中间,不让过去,还骂人,并又向李某伟踹了几脚。在打的过程中,有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吹一声口哨,叫来了几个人,拿着砖头木棒追打执法局的人。

8.证人吴某丙证言证明,那天上午10点多钟,我发现有推土机在推我家的柴禾山,我就去看是谁在推,是我队陈某丁和陈某德的女婿汪有财请的推土机推宅基地,那里有陈某德的地,但他们推的时候将我家的山地也一起推了一片,我就不让他们推,陈某丁和汪有财说是他们的山,非要强行推,我就报了警。

9.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李某伟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伟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挫伤,左颞、右额脑挫裂伤,左额、颞、顶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但未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经临床对症治疗,伤情稳定,未见其它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十二条,比照第八条之规定,李某伟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10.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李某伟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证明李某伟外伤,致相应部位软组织挫伤,左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颞脑挫裂伤,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经临床对症治疗,伤情稳定,未见其它损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李某伟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11.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工业城派出所证明,陈某甲在辖区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12.出警经过,2009年4月8日上午11时20分左右,接警后到邢台村X组出警,因土地纠纷,汪有财、陈某丁等人用推土机推宅基地,报警人员吴某丙说有自己的土地,我们要求双方到村委会或办事处协商解决。下午三点左右,我所接工业城执法局局长的报警电话称执法工作人员在刘湾执法时被人打了,后到现场,黄某指认了打人者,那人见警察来了就跑了,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就告诉汪有财,让其转告嫌疑人主动到派出所去说明情况,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要他们拿出手续,后对方也没拿出手续,并又坚持不停工,执法队员去阻拦,汪有财等人上去抓着执法人员要打人,被我们拉开,再次阻止施工时汪有财抓住一个队员打了一下,并又打了屈某长一下,执法队队员就上去和他们打了起来,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双方参与的人员打在一块,出警人员很难控制局面,群众拿有砖头、石块,执法人员拿有警棍、铁棍,直到把李某伟打倒在地。

13.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010年2月8日上午,在工业城城东办事处邢台村将陈某甲抓获。

14.同案人汪有财2010年3月12日供述,2009年4月8日,在工业城邢台参与打架的有我、王某、祝强、张远峰、陈某。具体是谁打的行政执法局的人,开始我也搞不清楚,出事之后有一个月左右,我听王某说他们那天晚上又在一起吃饭,陈某在饭桌上说是他拿砖头把行政执法的一个人头给打破了。陈某当时在场,陈某大名开始我搞不清楚,出事之后才知道叫陈某真。陈某当时是否动手打人,我没有看到。

汪有财2009年8月20日、21日两次供述,我和我的老丈人陈某德的侄子陈某泰合伙在邢台街南头买了一块地。结果一家姓吴某丙和陈某泰因为那块地发生纠纷。2009年4月8日上午11点多,我到邢台街X组织人施工,用推土机平邢台南头那块地,没干多久派出所人就来了,说让(姓吴某丙和陈某泰)调解好了再施工。我看派出所人去了就没上前。中午时我和李某辉、陈某、杨熬胜、王某民、高安成、祝强几个人一起在杨熬胜那家庭食堂里吃饭,中间喝了好多酒,具体喝多少酒我就记不清了。吃饭后,陈某先走到施工工地的,后来我和祝强、李某辉、王某民一起到工地上去,看看施工情况。去后推土机正在施工,陈某站在一旁。我就和李某辉、祝强一起在旁边小卖部里斗地主。下午3点左右,行政执法的过去不让施工,王某民就上去把一个行政执法的人打了一拳。具体因为什么打我不清楚,行政执法的人被打后就走了。隔有半个小时左右,行政执法的和派出所的一起过来了。他们找王某民,王某民从小卖部那跑了。行政执法的人不让施工,我就上前给行政执法的人说我有手续,他们让我把手续出示一下,我给他们说村里的干部被逮了起来手续拿不出来。后来我们说毛了,我就动手打了行政执法的人。派出所的一个干警上前制止,我朝那干警脸上打了一拳。我动手后,祝强、张孩、陈某也动手打行政执法的人,把行政执法的人给打跑了。然后我就回平桥了。后来听说公安局的在抓我,我就一直在外面躲着,直到今天被抓住。我没有拿东西,就是用拳头打的。后来打工业城派出所的干警也是用拳头打的,一直没有拿东西。后来听王某民说陈某用砖头把一个行政执法的人打倒了。行政执法的人第二次来时,王某民打电话喊的张孩。

15.同案人祝强2010年3月12日供述,2009年4月8日,在工业城邢台参与打架的有我、王某、祝强、张远峰、陈某、陈某。打架时就陈某手里拿有两块砖头,别的人都没有拿东西。是陈某打的行政执法局的人。在老家我们都喊他弟兄两个陈某、陈某,具体陈某、陈某的大名我都搞不清楚,我以前老是以为陈某叫陈某真。出了这事之后,我才知道陈某叫陈某真,陈某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那天拿砖头打行政执法局的人是陈某。

2009年5月31日两次供述,4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我和汪有财、李某辉三人吃过中午饭在汪有财盖房旁边的一个小卖部斗地主,信阳工业城执法局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去了,车上下来几个人,王某民就去和执法局的人吵了起来,还打了其中一人一巴掌,那辆面包车就走了。半小时左右又来了三辆车,其中一辆是警车,还有穿警服的,王某民就从小卖部跑了。行政执法局的人不让铲车推地,汪有财和我还有陈某真就过去了,我们几个过去后汪有财在那骂执法局的人,接着汪有财又冲上去打其中一个瘦瘦的执法局的人,我也在那人背后打了一拳。随后,汪有财又打了一个穿警服的警察一拳,打完后汪有财又冲上去打那个执法局的领导,结果执法局的人就都围了上来和汪有财打了起来。我和陈某真、张远红(小名张孩儿)等人就上前帮汪有财,所以和对方互相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张远红和陈某真的四哥把那个个子不高、瘦瘦的人给打倒在地,双方就都没打了,执法局的人就把他们那个受伤的抬上车离开了。在此过程中陈某真开始帮着汪有财跟执法局的人吵,后来在汪有财和执法局的人打起来后,他上前帮汪有财,然后和对方打了起来,具体他在和谁打我也没在意。陈某真的四哥和张远红都是后来在汪有财和执法局的人打起来后才动手的,他们两个在和那个瘦瘦的执法局的人打,后来那个人被打倒了,听说伤的比较重。我看见那个人在和张远红还有陈某真的四哥,他们三个在一起打,陈某真的四哥(好像叫陈某真)掂了块砖头,张远红没掂东西,那个瘦瘦的人手里拿了个黑色的橡胶警棍,陈某真的四哥拿砖头从后面对那人的后脑勺拍了一砖头,张远红又对那个人的腰蹬了两脚把那人手里的橡胶棍抢了过来,那个人就捂着头坐地上了。当天陈某真穿的红色T恤衫。执法局去是执行公务的,因为他们去了后问是谁在推地还让我们拿手续,汪有财拿不出手续,执法局的就说让铲车先停下来。

16.被告人陈某甲2010年2月8日供述,不知道是谁和谁打架,也不知道因为什么打架,是在工业城邢台街南头。那天我在家菜园里面挖地,听见邢台街南头有人在大声叫喊,好像是在打架,我就去看看,我到地方的时候,他们已经打过了。我那天上身穿的是一个黄某色的、半截袖T恤衫。

2010年3月10日供述,工业城邢台汪有财与行政执法局的人打架时,开始我不在场,后来我到现场去了。我去的时候汪有财在和别人吵,还没有打起来,我上去劝汪有财,别闹事了,后来他们就打了起来。我啥都没有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辩称,没有参与打架,是他们打完架后去的,经查,同案人汪有财证明打架时陈某甲在场,同案人祝强证明陈某甲参与了打架,因此,被告人陈某甲的辩解不能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庭审后,被告人陈某甲认罪、悔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永琴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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