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43岁,土家族,(略)人,居民,住(略)。
被告黎某,女,40岁,土家族,(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46岁,土家族,住(略)。系湖南省(略)X区中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景才
审判员杜修怀
审判员徐年武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聂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