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人力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国鹏,焦作市山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润生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春、邓某某,被上诉人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06)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王文龙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