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周某因与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保旗,郑州市X区X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海,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王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因与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被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委托代理人刘某海、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周某于1961年8月从郑州地质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被告调查队工作。1962年受国家政策调整被下放到原籍务农。1962年5月5日调查队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周某同志响应党的号召,保留队籍,返乡参加农业生产,国家需要时,可优先归队,特此证明。”自此原告回原籍务农至今。1986年8月6日调查队给原告发函,询问原告从事什么工作、身体如何。原告给调查队回信询问归队的有关事宜。调查队给原告回信称:关于收回六十年代初下放大中专生工作问题,已给地矿部门打报告,请示拨给增人指标,批准后才能正式办理招回事宜,这中间需要时间,希望你在家安心等待,招回文件下达后,一定抓紧办理。2003年后原告开始到河南省人事厅、国土资源部信访,要求复职。但由于政策问题,无法办理复职手续。2001年11月9日,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要求被告补发其1962年至1995年的工资x.3元。该委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了郑劳人仲案字(2010)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周某1962年返乡务农,是由当时的国情所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台了“精简职工”的政策,被告依照政策让原告返乡务农。自此原告与被告调查队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虽持有被告给其出具的保留队籍证明,该证明中载明“国家需要时,可优先归队”。看见原告复职是由国家政策调整决定的。原告一直未复职,是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及当时的政策所致。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当前国家机关有关职工退休制度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单位退休职工待遇的请求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1962年返乡后,未给被告提供劳动,其要求被告支付1962年至1995年工资x.3元,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被告支付1962年至1995年工资x.3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并未解除,被上诉人存在过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按当前国家机关有关职工退休制度的规定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职工待遇,补发上诉人1962年至1995年工资x.3元。

被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答辩称,本案不是一个劳动纠纷,而应是落实政策的人事问题,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答辩称:同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答辩意见,上诉人返乡务农是国家行为而非我们的个人行为,我们没有任何过错;上诉人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于1961年8月从学校毕业后分配到被上诉人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工作,后因国家“精简职工”的政策于1962年返乡务农,后因落实政策问题至今未能回到原单位工作。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按照当前国家机关有关职工退休制度规定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单位退休职工的待遇等诉讼请求,应属于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问题,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