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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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6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XX,女

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XX,男

原告曹XX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华勇担任记录。原告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文仕伟、被告郭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恋爱,200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2月27日生育女孩郭。原、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缺乏共同的语言,被告对原告很冷淡,2009年正月初六日,原、被告因吵架而分居。原告2009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双方无任何来往。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郭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事实虚假,从原告怀孕开始,被告每月都付1000元给她,从未少过她的钱,被告从内心讲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一定要离,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8日,双方自愿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12月27日生育女孩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时吵架相骂。2009年正月初六,原、被告又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原告于2009年4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好转,双方一直分居互不往来,故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原告嫁妆有被褥八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XX与被告郭XX自愿离婚;

二、被告郭XX自愿抚养小孩郭成人,原告曹XX自愿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x元,此款限领调解书时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原告曹XX的嫁妆(被褥八床),自愿赠给女孩郭。

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五、其他无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曹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珊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袁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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