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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上诉人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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